泰安泰山旅游集團有限公司 信息公開制度
2022-11-7
為增強集團監督管理活動的透明度,進一步提高集團的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,完善監督制約機制,維護職工群眾的知情權、參與權和監督權,結合集團工作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稱的“信息公開”,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管理實施和業務管理過程中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,向群眾職工、各子公司公開相關信息。
二、信息公開必須遵循嚴格依法、全面真實、及時方便。全面如實地公開經常性工作內容、工作制度、工作程序和重大工作活動等事項。
三、公開的內容凡是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職工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,除涉密事項外,原則上都要公開。信息公開事項主要有:
(一)對外公開事項
1.集團職能設置、機構設置、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;
2.集團名稱、法人代表、業務范圍、辦公地址;內部各部室及分公司、主要領導姓名、職務;領導分工及調整情況;
3.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所依據的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;
4.辦事公開程序;內部考核任免公示;
5.“三重一大”有關事項;公司各部門工作動態;
6.年度計劃工作安排情況;年度各類規劃計劃;
7.業務管理;費用征收;
8.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。
(二)對內公開事項
1.集團內部收支情況;
2.管理干部選拔、任免、交流、獎懲以及員工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等情況;
3.集團對外捐贈款物情況;
4.涉及本單位職工合法權益,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。
5.集團依法依規公開子公司經營情況、經濟效益指標、重大事項、子公司工作動態等情況。
6.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。
(三)不得公開的事項
1.個人隱私;
2.商業秘密;
3.國家秘密、內部資料;
4.正在研究討論,尚未作出決定的行政審批信息;
5.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內容。
四、企業信息公開,可采用如下方式:(一)通報、簡報及公司公文;(二)廣播、電視、報紙等公眾媒體;(三)公司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;(四)公告欄、宣傳版報等;(五)電子屏、公示欄等。
五、企業應當通過廠務公開、向職代會報告等方式在企業內部公開有關信息,方便公眾查閱企業重大信息。
六、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,公司各部室應當在制作、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,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,予以公開。
七、業務類信息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提供;已歸檔的文件材料,由相關部室負責提供查詢服務;查詢內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企業對重大信息公開管理應當包括:
(一)企業應當公開的重大信息的內容和程序;
(二)企業信息公開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重大信息公開中的職責;
(三)重大信息的編制、審核、上報流程;
(四)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,有關負責人的保密責任;
(五)相關文件、資料的檔案管理;
(六)未按規定公開重大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,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。
九、紀檢部負責對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并對各部室企業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通報。
十、集團各部室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,并實施政府信息公開,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本制度規定的,責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依法追究相關責任;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一)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;
(二)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;
(三)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;
(四)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。
十一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機構和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,確保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。
十二、對在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、欺騙群眾、造成不良影響等行為,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。
十三、本制度由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。
十四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